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農場所需安置設備,依其安置方式規定如左: 一、共同農墾:由本會配墾土地,供給必要之生產及生活設備,以農莊為單位,發展農業經營,實行共同生產。 二、個別農墾:由本會配墾土地,自籌生產資金個別耕種,其安置時以分批辦理進墾為原則。 三、自力農墾:由本會配墾土地,自籌生產資金,採共同經營或個別方式耕種,其安置時以分批辦理進墾為原則。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