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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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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場所需安置設備,依其安置方式規定如左: 一、共同農墾:由本會配墾土地,供給必要之生產及生活設備,以農莊為單位,發展農業經營,實行共同生產。 二、個別農墾:由本會配墾土地,自籌生產資金個別耕種,其安置時以分批辦理進墾為原則。 三、自力農墾:由本會配墾土地,自籌生產資金,採共同經營或個別方式耕種,其安置時以分批辦理進墾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3條,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農場退伍軍人進行農業生產輔導的安置設備事宜進行規定。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 1. 共同農墾:農場退伍軍人由該辦法所附帶墾農場提供必要的生產及生活設備,在農莊作為一個單位進行農業經營,實行共同生產。 2. 個別農墾:農場退伍軍人由該辦法所附帶墾農場自主籌措生產資金,以個別耕種方式進行農業生產,其安置方式會分批進行辦理。 3. 自力農墾:農場退伍軍人由該辦法所附帶墾農場自主籌措生產資金,可以採用共同經營或個別方式進行耕種,其安置方式也是分批進行辦理。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相關資料,這些安置方式是為了協助退伍軍人進行農業生產,讓他們能夠獨立或者共同經營農場,並提供相應的資金與設備支援。這些安置方式可以根據農場退伍軍人的需求和能力進行適當的選擇,以確保他們能夠順利開展農業生產活動。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規進行釋義之後,對於該項法規的具體內容已有較清楚的了解,並引用相關資料作為參考來源來支持這些釋義的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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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 3 條規定:「各農場所需安置設備,依其安置方式規定如左: 一、共同農墾:由本會配墾土地,供給必要之生產及生活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