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農場之經營制度,以分耕合營為原則,以共同農墾之農莊及個別農墾、自力農墾之農戶為單位從事分耕,以農場為單位從事合營。必要時得擴大經營範圍,聯合區域內各農場從事計畫生產、產品加工、運銷及物料供應事宜。 前項分耕生產收益,悉歸耕作者所享有。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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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場之經營制度,以分耕合營為原則,以共同農墾之農莊及個別農墾、自力農墾之農戶為單位從事分耕,以農場為單位從事合營。必要時得擴大經營範圍,聯合區域內各農場從事計畫生產、產品加工、運銷及物料供應事宜。 前項分耕生產收益,悉歸耕作者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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