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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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場如墾區分散,為加強各墾區生產技術指導及場員、墾員生活照頊,得於各適中地區設置輔導區,每一輔導區必要時得派駐輔導員及技術員辦理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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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 5 條,各農場如墾區分散,為加強各墾區生產技術指導及場員、墾員生活照頊,可以在各適中地區設置輔導區。在需要時,可以派駐輔導員及技術員辦理各項業務。 例如,假設清境農場中的墾區分散而需要增強技術指導和生活照顧,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可以在適合的地區設置輔導區。在輔導區中,派駐輔導員和技術員,以提供相應的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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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