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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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農墾區以農莊為場員共同生活單位,每一農莊安置場員最大容量不得超過二十四人,莊置莊長一人,由場員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負責與場部聯絡及傳達政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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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6條,共同農墾區是指由農莊作為場員共同生活的單位,每個農莊的容納人數不能超過24人,並且需選舉產生一位莊長,任期為一年,可以連選連任,負責場員與場部的聯繫和傳達政令等工作。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組織農場的管理結構,確保農場的運作順利並提供輔導給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生產。具體範例可以是:一個農場有20個場員,他們選舉出一位莊長,莊長負責統籌協調農場的事務,並將政府的指示和要求傳達給場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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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