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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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場共同農墾區之土地,以農莊為單位配墾場員耕作,不得分割及出租、出售及抵押,但場員結婚者,得經各該莊全體場員之同意,按其個人配耕面積予以分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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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7條,共同農墾區的土地是以農莊為單位來配給農場的農墾員耕作。在這些土地上,是不允許分割、出租、出售或抵押的。但是如果場員結婚了,可以經由該農莊所有場員的同意,根據他們的個人配耕面積進行分耕。 參考資料: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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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