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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農場共同農墾區之土地,以農莊為單位配墾場員耕作,不得分割及出租、出售及抵押,但場員結婚者,得經各該莊全體場員之同意,按其個人配耕面積予以分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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