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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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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農墾及自力農墾墾員配墾之土地,以自營為限,不得出租、出售成抵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8條,個別農墾及自力農墾墾員所配墾的土地,只能用於自己經營,不能出租、出售或作為抵押品。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退除役官兵在農業生產中的自主性和持續性。按照這個條文的規定,個別農墾或自力農墾墾員不能將他們配墾的土地轉租給他人或以此作為抵押品進行貸款,而是要自己親自經營和管理。這樣可以確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退除役官兵的經濟穩定。实际上,如果发现有個別農墾或自力農墾墾員違反這項規定的行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權進行檢查和監督,並根據相關法律對其進行相應處罰,以確保該條規定的有效實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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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 8 條規定:「個別農墾及自力農墾墾員配墾之土地,以自營為限,不得出租、出售成抵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