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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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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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的制定是根據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的。具體來說,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如下:「退除役官兵非因刑事犯罪被復員者,得由國軍輔導委員會轉介相當於高中階段以上各項學校學習者,發給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其標準由國軍輔導委員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因此,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的訂定是基於本條例中對於退除役官兵的輔導措施的要求。具體辦法的標準則由國軍輔導委員會制定,並經行政院核定。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法規
- 第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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