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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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之限制如下: 一、經輔導會輔導就業或就養安置人員,不予補助及發給生活津貼。 二、未檢附在職相關證明者,視同無職業。 三、就讀國內外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短期進修、函授班次、博士後進修、國內暑期班次、外國在臺分校(授課)、大陸地區各校院者,不予補助、發給生活津貼及獎勵。 四、同一時期已申請政府預算提供同性質教育優待或補助者,不予補助。 五、同一時期已申請政府預算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不予發給生活津貼。 六、同一時期已申請輔導會其他輔導進修補助者,不予補助、發給生活津貼及獎勵。 七、重複就讀之學期,不予補助、發給生活津貼及獎勵。 八、延長畢業期間之學期,不予補助、發給生活津貼及獎勵。 九、提供不實資料、重複申請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經查屬實者,不予補助、發給生活津貼及獎勵。 十、申請人如同一時期於二所以上校院就讀時,僅得擇一申辦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
- 2.具有前項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由輔導會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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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第10條,申請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有以下限制: 1. 經輔導會輔導就業或就養安置人員,不得獲得補助及發給生活津貼。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第10條 2. 未檢附在職相關證明者,視同無職業。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第10條 3. 就讀國內外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短期進修、函授班次、博士後進修、國內暑期班次、外國在臺分校(授課)、大陸地區各校院者,不得獲得補助、發給生活津貼及獎勵。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第10條 4. 同一時期已申請政府預算提供同性質教育優待或補助者,不得獲得補助。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第10條 5. 同一時期已申請政府預算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不得發給生活津貼。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第10條 6. 同一時期已申請輔導會其他輔導進修補助者,不得獲得補助、發給生活津貼及獎勵。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第10條 7. 重複就讀之學期,不得獲得補助、發給生活津貼及獎勵。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第10條 8. 延長畢業期間之學期,不得獲得補助、發給生活津貼及獎勵。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第10條 9. 提供不實資料、重複申請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經查屬實者,不得獲得補助、發給生活津貼及獎勵。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第10條 10. 申請人如同一時期於二所以上校院就讀時,僅能選擇一所學校申請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第10條 根據上述資料,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第10條,符合該法條限制的申請者將不得獲得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且若有溢領情形,輔導會將要求溢領人在30日內繳還相應的金額。這些限制旨在確保補助、津貼及獎勵充分發揮作用,同時避免重複及不正當使用資源。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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