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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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應按專科、大學、碩士班、博士班等四層級發給;申請人曾領取較高層級補助、生活津貼或獎勵者,不得再申領較低層級或同層級校院之補助、生活津貼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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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第9條,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應根據專科、大學、碩士班、博士班等四個層級發放。如果申請人已經領取過較高層級的補助、生活津貼或獎勵,則不得再申請較低層級或同層級校院的補助、生活津貼或獎勵。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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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