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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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各項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核發之區分、金額、名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輔導會訂定並公告之。
- 2.申請就學補助,實際繳交學雜費未達前項公告補助金額者,覈實補助;其為支領軍人退休俸者,補助其實際繳交學雜費之半數。
- 3.就學生活津貼核發方式如下: 一、國內就學:未逾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期限者,自申請當學期之始月份起,按符合中低(低)收入戶資格期間,逐月核發就學生活津貼;其逾申請期限者,自申請當月起核發。 二、國外就學:未逾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期限者,按符合中低(低)收入戶資格期間,一次核發當學期就學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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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第8條第1項,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的區分、金額、名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輔導會訂定並公告。這表示具體的補助金額、名額等細節需要輔導會依法制定相關細則進行公告,以作為適用的依據。 2. 根據第2項,如果申請就學補助的個人實際繳交的學雜費金額未達輔導會公告的補助標準金額,應該予以補助;而對於已經領取軍人退休俸的人,則應該補助其實際繳交學雜費金額的一半。 3. 第3項規定了就學生活津貼的核發方式: - 國內就學:如果沒有超過申請期限,根據符合中低(低)收入戶資格的期間,逐月核發就學生活津貼;如果超過申請期限,則自申請的當月起核發。 - 國外就學:如果沒有超過申請期限,根據符合中低(低)收入戶資格的期間,一次性核發當學期的就學生活津貼。 根據上述釋義,具體的就學補助金額、名額及其他相關細節,需要依據輔導會公告的規定進行補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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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