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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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的期限為: - 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每學年申請兩次,第一次申請期限為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第二次申請期限為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 - 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的兩個月內申請。 - 國內成績優異獎勵:每學年申請兩次,第一次申請期限為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第二次申請期限為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 2. 申請就學生活津貼的期限為: - 國內就學:須在前述第一款所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 - 國外就學:依照第五條第二款第二目所指定的學期起迄時間內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 核定名詞
- 第五條第二款第二目條文
-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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