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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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發給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之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以下簡稱本辦法適用人員)住宅飲用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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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第2條的規定,本辦法適用的人員是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發給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的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這些人員只能在住宅中使用自來水享受優待付費的待遇。 範例:例如,一位退除役官兵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發給的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並且正在支領退休俸。他居住在自己的住宅中,使用自來水作為飲用水,根據此法規,他可以享受自來水的優待付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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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