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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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每月用水在二十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事業奉准水價五折計收;逾二十度部分,不予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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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