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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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申請優待付費,應向當地自來水事業繳驗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並應登錄軍眷姓名為戶名,其付費之優待,自申請月份起開始。
- 2.前項申請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一個供水戶為限,分住數處而符合優待條件者,應擇一個供水戶申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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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第4條: 1. 本辦法適用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使用自來水申請優待付費。申請人應向當地自來水事業機構提交備役軍人眷屬的身分證明文件以及戶口名簿,并且要將註冊名字設為軍眷的名字。優待付費的有效期自申請月份開始計算。 2. 如果有符合優待條件的申請人分住於多處,只能選擇其中一處供水戶進行申請,不得同時申請多處。 參考資料: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國軍退除役人員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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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