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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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已享受優待付費者,應由當地自來水事業,於每年十二月間查實其次年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予以繼續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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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第5條,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已享受優待付費的情況下,當地自來水事業應在每年十二月間核實其次年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以繼續享受優待。 據此條文,當地自來水事業在每年十二月期間會核實適用人員次年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以確定是否繼續享受優待付費的資格。這意味著適用人員必須定期提供相關文件以確保其資格的有效性。例如,如果退休軍官或其眷屬在十二月期間無法提供有效的軍眷補給證或戶口名簿,可能會喪失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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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