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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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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家庭醫學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家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家庭醫學醫療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家庭醫學科的職責可以分為以下幾項: 一、負責進行家庭醫學科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工作。這包括了對病人進行各種疾病檢查,給予診斷並進行相應的治療。 二、負責進行家庭醫學科各種疾病的教學、研究和訓練。這包括了對醫學生和其他醫務人員進行相關的家庭醫學知識和技能的教學,進行家庭醫學相關的研究工作,以及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三、協助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進行家庭醫學的醫療和教學工作。這表示家庭醫學科需要在執行醫療服務的同時,也需要提供相應的教學支持給合作的醫療院所。 四、負責處理其他相關的家庭醫學醫療事項。這包括了一些與家庭醫學相關的事務,可能是關於醫療服務的政策制定、資料收集等等。 根據《中華民國醫師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醫師的執行醫療業務應當遵守專業倫理、法律及相關規定。所以,在執行上述家庭醫學科的各項職責時,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的家庭醫學科醫師應該遵守醫師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規和規定。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醫療及衛生社會署(現已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第八十六年十一月九日醫社署醫療發展局臺醫發字第 0860951635 號令 - 中華民國醫師法 - 中華民國退徐役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醫院辦理民眾診療業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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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第 11 條規定:「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家庭醫學科各種疾病之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