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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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 三、其他有關放射線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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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第10條,放射線科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1. 進行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的放射線檢查、診療、教學、研究和訓練。 2. 協助建教合作醫療院所進行放射線的醫療與教學。 3. 處理其他相關放射線醫療事項。 這項規定提到放射線科的掌理事項,主要針對放射線的使用和應用情況,包括檢查、診療、教學、研究和訓練等項目。此外,該條款還提到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進行放射線的醫療和教學工作。最後,也包括處理其他相關的放射線醫療事項。這些事項的實踐應與台灣相關的法規和指引保持一致,例如全民健康保險法和衛生署的相關函示、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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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