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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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精神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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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第9條,精神科的掌理事項包括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精神科病人、教學、研究及訓練精神科各種疾病、支援建立教育合作醫療院所的精神醫療和教學工作,以及其他相關精神醫療事項。 這項法條主要是規定了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精神科的職責範圍。根據該條文的描述,精神科在這個醫院負責疾病的檢查、診斷和治療工作,包括精神疾病的診斷和相應的治療方案。同時,精神科還負責進行相關的教學、研究和訓練工作,以提高對精神疾病的認識和治療水平。此外,精神科也需要支援建立教育合作醫療院所的精神醫療和教學工作,以確保更好的精神健康服務。 參考資料: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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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