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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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復健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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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第18條,復健科的掌理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對復健病人進行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 2. 進行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以及職能鑑定等相關復健醫學的教學、研究和訓練。 3. 支援合作的醫療院所進行復健的醫療和教學。 4. 處理其他相關的復健醫療事項。 根據公告透過減輕醫療機構負擔支援基層醫療機構採購物理治療器材確切名錄購置工作辦法第3條,物理治療師在執行業務時應根據醫師的診斷、照會或醫囑來進行相應的治療。這表示物理治療師在進行復健治療時,需要醫師進行相關診斷或提供相關醫囑。 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家庭醫學科醫師項目及作業辦法第2條,家庭醫學科醫師能提供基礎的照護、疾病診斷、治療和處方等服務,但其在特定復健科的評估和醫囑方面可能會比不上該領域的專科醫師。因此,根據勞務採購契約的規定,物理治療師應根據醫師的診斷和醫囑進行治療,而對於復健科醫生的任命有特定限制。 此外,根據衛生福利部家庭醫學科醫師業務範圍訂定原則第2條,家庭醫學科醫師的業務範圍包括一般內、外科的疾病,但不包括精神病患的職能治療。因此,將精神病患安排進行職能治療的情況是不適當的。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文,復健治療是用於訓練精神病患的社會職業功能,並非用於一般內外科疾病的職能治療。因此,根據證人范世華的證詞,將精神病患派往門診部門進行職能治療是符合該醫院的復健目的的。 最後,根據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第18條,復健科的掌理事項之包括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因此,該科室在復健醫療領域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權限來處理其他相關的事項。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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