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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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急重症醫學、災難醫學、創傷醫學與到院前醫療之服務、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急診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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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第19條,急診醫學科的掌理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急診病人進行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這表示急診醫學科負責對患者進行必要的檢查以確診疾病,並提供相應的治療。 二、負責急重症醫學、災難醫學、創傷醫學以及到院前醫療的服務、教學、研究和訓練。這意味著急診醫學科負責處理急重症患者、災難醫學、創傷醫學,以及在患者到達醫院之前提供的緊急醫療服務。同時,他們也負責相應的教學、研究和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的急診醫療和教學。這表示急診醫學科有責任支援和協助其他醫療院所的急診服務和教學活動。 四、處理其他相關的急診醫療事項。這表示急診醫學科可能需要處理其他與急診醫療相關的事項,詳細內容未在法規中明確列出。 這些規定主要是根據《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醫院辦理民眾診療業務作業要點》以及《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實施員額移撥暨人力相互支援作業注意事項》所做的相關規範與指導。根據這些資料,榮民醫院在進行民眾診療業務時應根據業務需要調度醫事人員和行政人員。同時,榮民醫院可以根據訓練要求和業務性質進行人員的調兼。此外,上述資料中還提到了在緊急情況下,倘若護理人力不足,可由原照顧的護工續予照顧,這也符合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實施員額移撥暨人力相互支援作業注意事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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