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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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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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第 2 條規定,院長負責綜理院務,并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則協助院長處理院務。根據院務分工的原則,院長有權指揮所屬人員,而副院長則在院長的指導下負責協助處理院務。這表示院長擁有最高的權力和責任,而副院長則是在院長的領導下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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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