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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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八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六科辦事。 三、護理部。 四、婦產科。 五、小兒科。 六、精神科。 七、放射線科。 八、家庭醫學科。 九、高齡醫學科。 十、眼科。 十一、耳鼻喉科。 十二、麻醉科。 十三、牙科。 十四、病理檢驗科。 十五、復健科。 十六、急診醫學科。 十七、皮膚科。 十八、藥劑科。 十九、營養科。 二十、醫務企管室。 二十一、社會工作室。 二十二、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三、秘書室。 二十四、人事室。 二十五、政風室。 二十六、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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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第3條,該分院設有多個部、科、室,包括內科部、外科部、護理部、婦產科、小兒科、精神科、放射線科、家庭醫學科、高齡醫學科、眼科、耳鼻喉科、麻醉科、牙科、病理檢驗科、復健科、急診醫學科、皮膚科、藥劑科、營養科、醫務企管室、社會工作室、職業安全衛生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和主計室。這些部、科、室的設置提供了專業醫療和管理支援,以確保醫院的運作順利。 根據這項法規,可以參考台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的官方網站或相關的醫院手冊、文件等,以瞭解每個部、科、室的職責和功能。另外也可以參考台灣的相關法律法規,例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制定的醫院管理相關法規,以瞭解部、科、室的設置和運作是否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根據台灣法律規定,各醫療院所設置的部、科、室必須在合乎醫療需求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設立,並且提供相應的專業服務。各部、科、室的設置和運作需要遵循相關的醫療法律和法規,以確保醫療服務的品質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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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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