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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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藥品調劑作業、單一劑量作業,處方評估與用藥指導,藥品庫存及用藥安全管理。 二、臨床藥學服務、藥事照護、藥物諮詢、教學及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藥劑之教學。 四、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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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第 21 條的規定,藥劑科負責以下事項: 一、藥品調劑作業、單一劑量作業,包括處方評估和用藥指導,還有藥品庫存和用藥安全管理。 二、提供臨床藥學服務,包括藥事照護、藥物諮詢,以及參與教學和研究活動。 三、支援合作醫療院所藥劑相關的教學工作。 四、處理其他相關的藥劑事項。 我無法提供與該法條相關的參考資料,因為沒有提供該法條的內容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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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