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第 24-1 條
快速跳轉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第 24-1 條規定了職業安全衛生室的掌理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規劃及督導。根據這項規定,職業安全衛生室負責防止職業災害,管理職業安全衛生,督導並推動自動檢查,以及制定和督導環境相關業務的規劃。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根據這項規定,職業安全衛生室負責安排和執行員工的健康檢查,以及提供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根據這項規定,職業安全衛生室負責管理員工的健康狀況,預防職業病,並促進員工的健康。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這項規定涵蓋所有其他與職業安全和衛生有關的事項。 該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的相關法規、辦事細則或相關指引文件。根據資料中所提到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內容,無法確定具體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