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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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小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小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小兒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小兒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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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资料,可以得出以下法规逐条解释: 一、「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對曾經發生過的真實事件與相關案例中,做出了以下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可提供當作範例的內容如下:」这段文字中说明了提供的裁判书或判决书是根据与真实事件和案例相关的法院判决来提供的。 二、「有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衛署醫字第八八○一九四六五號函在卷可稽。」这段文字提到了行政院衛生署的一份函件,显示在卷可查。 三、「醫療輔助行為」这个词汇是根据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认定而存在的医疗辅助行为。 四、根据一份函件显示,被告做了视力、听力和色盲检查,这不属于侵入性检查项目,并且依据护理人员法的规定,护理人员可以自行进行这些操作,而且被告还有医生的指示。 五、根据衛生主管機關的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列入全民健保支付范围的医疗项目,只是针对一般保健所需的基本品质医疗项目和收费标准,但基于宪法中关于生存权、自由权和平等精神的规定,人民有权以个人付费的方式获得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六、针对「兒童牙科行為處理"这个医疗行为是学界、医界和多数国家普遍认可和采用的,而且被行政院衛生署认定为医疗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其指为「自立名目」进行限制和处罚。 七、「兒童牙科行為處理」是兒童牙科常见的医疗行为,已经被国立医院、军医院和成功大学附设医院等公立医疗机构的主管机关核定为该项目的医疗费用。 八、据明显事实显示,被告对病童进行了「兒童牙科行為處理」及收取其医疗费用的行为,并不构成违反医疗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情况。 九、根据醫管會設置要點第 4 條规定,醫管會设有執行長,负责综合管理醫管會的事务,包括对所属醫院的重要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督导事项进行决策和执行。 根据以上法规的解释,可以得出结论,根据提供的资料无法回答「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辦事細則第 8 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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