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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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精神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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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事細則第9條,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精神科的職責包括以下事項: 1. 進行精神科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2. 進行精神科各種疾病的教學、研究及訓練。 3. 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在精神醫療及教學上的相關工作。 4. 負責其他與精神醫療有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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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