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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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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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按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第2條之規定,該院院長負責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而副院長則協助院長處理院務。根據該規定,院長擁有對所屬人員的權限和責任,而副院長則負責協助院長處理院務。這表示院長有權對所屬人員的安排、指揮和監督進行決策,而副院長則在院長的指示下提供協助。具體的適用範例尚需進一步參考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的相關內部規定和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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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