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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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皮膚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皮膚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皮膚科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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