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急診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急重症醫學、災難醫學、創傷醫學與到院前醫療之服務、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急診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資料來看,並沒有直接涉及到台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第19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進一步釋義該條款的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