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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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復健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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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第18條的規定,復健科的職掌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負責復健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 二、進行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以及職能鑑定等復健醫學方面與各種疾病相關的教學、研究和訓練。 三、支援建立教育合作計劃的醫療院所進行復健醫療和教學。 四、處理其他與復健醫療相關的事項。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直接找到有關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第18條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說明。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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