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第 24-1 條
快速跳轉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第 24-1 條規定了職業安全衛生室的職掌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 負責職業災害的預防、職業安全衛生的管理、督導並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的規劃和督導。 2. 辦理員工的健康檢查和安全衛生的教育訓練。 3. 辦理員工的健康管理、職業病的預防和健康促進。 4. 其他相關的職業安全和衛生事項。 參考資料: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第 24-1 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