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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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2.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發布日施行;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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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細則是指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的辦事細則。根據第1條的規定,本細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根據第2條的規定,本細則第二條的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生效,而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的修正條文則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的辦事細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 在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有一次修正的發布,修正後的條文自該日期生效。 - 在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又有一次修正的發布,修正後的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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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