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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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耳鼻喉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耳鼻喉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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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第 12 條」是關於耳鼻喉科的掌理事項。根據該法條記載的內容,耳鼻喉科的業務包括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各種疾病的教學、研究及訓練,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耳鼻喉科的醫療及教學,以及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臺北榮民總醫院的相關條例、規定或指引文件,以及醫療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然而,根據所提供的內容,我們並沒有具體的資料來進一步研究該法條的參考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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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