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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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眼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眼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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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眼科的職責和工作範圍如下: 一、進行眼科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 二、進行眼科各種疾病的教學、研究和訓練。 三、支援以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的眼科醫療和教學工作。 四、處理其他相關的眼科醫療事項。 範例:根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衛署醫字第八八○一九四六五號函,在卷可稽,被告從事視力、聽力、色盲檢查並非屬於侵入性檢查項目,屬於眼科疾病之檢查範圍。 請注意,我們僅提供了這一項法條的解釋,並且所提供的範例與這一特定法條有關。如果你有關於其他法條的問題,請提供相關的法條內容和具體的問題詳情,我們將盡力協助你。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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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