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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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復健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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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第16條,復健科的職掌事項如下: 一、負責復健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 二、負責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職能鑑定等復健醫學相關疾病的教學、研究和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進行復健醫療和教學。 四、處理其他有關復健醫療的事項。 根據上述敘述,復健科的職掌涵蓋了復健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以及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和職能鑑定等方面的教學、研究和訓練。此外,復健科還涉及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進行復健醫療和教學的任務,以及處理其他相關的復健醫療事項。由於這是根據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的辦事細則,因此這些職掌事項適用於該分院。然而,如果要得到具體的相關案例或範例,需要進一步查閱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的相關資料或文件。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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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