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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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心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及住院病患之心理衡鑑、心理治療及心理衛生教育。 二、臨床心理學之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臨床心理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臨床心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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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內容,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臨床心理科掌理以下事項: 一、門診及住院病患的心理衡鑑、心理治療及心理衛生教育。這包括對病患進行心理評估,提供心理治療以及進行心理衛生教育。 二、進行臨床心理學的教學、訓練以及研究發展。這部分涉及對臨床心理學相關的知識和技能進行教學和訓練,以及進行相關的研究工作。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進行臨床心理的醫療和教學。這表示臨床心理科可能會提供對其他醫療院所的支援,包括提供臨床心理學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培訓,以及參與教學活動。 四、其他相關的臨床心理事項。這包括其他與臨床心理相關的任務和工作項目,可能根據需要而有所調整。 這項辦事細則主要針對該醫院的臨床心理科在臨床心理相關的領域中的職責和任務進行了明確的說明。該條是為了規範該科室的工作內容和職責,讓醫院和相關人員能夠清楚地了解該科室的職責範圍和業務範疇。 參考資料來源: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第 17 條。無法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例子,因為公開的資料庫中並未提供該辦事細則的完整內容和相關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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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