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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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內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內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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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第4條內容涉及內科部的職掌事項,包括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各種疾病的教學、研究和訓練,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內科的醫療和教學,以及其他相關內科醫療事項。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四七年二月十一日衛署醫字第48043號函》,內科醫師的主要職責是進行內科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內科病人通常有各種不同的疾病,如心臟病、肺部疾病、消化系統疾病等,內科醫師需要根據患者的病情進行相應的檢查、診斷和治療。 此外,根據《行政院衛生署八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衛署醫字第086010687號令》,內科醫師也需要進行各種疾病的教學、研究和訓練。這包括學術會議、病例討論、研究報告等,以提高醫師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促進內科醫學的發展。 在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內科的醫療和教學方面,根據《行政院衛生署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衛署醫字第0901906314號令》,內科醫師可以參與和支援其他醫院或診所的內科醫療工作,並提供相關的教學指導和培訓。 最後,根據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第4條的其他事項,內科醫師還需要處理內科醫療的其他相關事項,這可能包括管理內科部門的運作、協調其他科室間的合作等。 綜上所述,根據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第4條的規定,內科部的職掌包括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各種疾病的教學、研究和訓練、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內科的醫療和教學,以及其他相關內科醫療事項。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主要來自衛生署的相關函、令和其他相關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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