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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組織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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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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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組織規程第4條,本廠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按照編制表的規定來確定。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則依照職務列等表的規定來確定。 這意味著該工廠的職稱的官等職等以及員額數量是根據該工廠的編制表所確定的。對於各個職稱的官等職等,則是根據職務列等表的規定來確定的。具體的編制表和職務列等表的內容,需要參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相關的法規文件或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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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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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本廠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組織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