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工業相關事項,特設龍崎工廠(以下簡稱本廠),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1.11
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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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掌理下列事項:
一、承攬工礦用硝油炸藥之生產及銷售。
二、承攬工礦用乳膠炸藥、電器雷管、非電器雷管、導火索與導爆索之買賣及進出口業務。
三、承攬氣體產生器之代工生產。
四、承攬各種軍、警用逾期彈藥與檢、調、警查獲非法彈藥之處理及銷(爆)燬。
五、其他有關彈藥專業事項。
本廠置廠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廠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廠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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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組織規程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1.1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