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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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2條的規定,該辦法所指的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包括以下範圍: 1. 配偶。 2. 父母。 3. 未滿二十歲之未婚子女,或滿二十歲且就讀國內大學以下學校之未婚子女。 4.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未婚子女。 參考資料:《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範例:一名退伍的志願役士兵在退伍後享有一次性退伍金,並且符合支領生活補助費的資格。根據該辦法第2條的規定,他的配偶、父母和未成年的未婚子女(包括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的子女)都可以享受到水電優待的福利。如果該人員去世,其配偶在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的半數期間仍然可以繼續申請水電優待,但在配偶死亡、再婚、父母死亡、子女成年、結婚、大學畢業或身心障礙原因消滅後,水電優待的申請資格將終止。 參考資料:《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2條
- 持有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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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