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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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水電優待以一個供水(電)戶為限,數個供水(電)戶符合優待條件者,應擇一個供水(電)戶優待,其餘全價付費。水電優待自申請當期開始。
- 2.申請水電優待,應持下列資料,至指定地點辦理: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戶籍資料: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3.受理前項申請應登錄申請人之姓名為戶名。戶名異動須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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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3條的規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可以享受住宅自用水電優待。具體而言,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釋義: 1. 水電優待的適用範圍是一個供水(電)戶。如果有數個供水(電)戶符合優待條件,則應選擇其中一個供水(電)戶進行優待,其餘的則需要全額支付水電費用。水電優待自申請當期開始生效。 2. 申請水電優待時,需要携帶以下文件前往指定地點辦理: a. 身分證明文件; b. 戶籍資料: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根據上述資料, 1. 我們可以以一個具體的例子來解釋這項法規。例如,退除役軍人的家庭擁有兩個供水戶,且兩個供水戶都符合住宅自用水電優待的條件。根據這項法規的規定,這個家庭需要選擇其中一個供水戶,讓該戶享受水電優待,而另一個供水戶則需要支付全額水電費用。 2. 另外,如果一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的家屬要申請水電優待,他們需要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和戶籍資料(如戶口名簿或電子戶籍謄本)前往指定地點辦理申請手續。 這些解釋是基於法規中對該條款的描述。
- 戶籍謄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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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