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水電優待,以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為限,其範圍如下: 一、每月用水在二十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事業機構奉准水價五折計收;逾二十度部分,全價計收。 二、每月用電在二百五十度以下部分,按電力事業機構奉准電價五折計收;逾二百五十度部分,全價計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4條,該辦法提供了住宅自用水電的優待措施,具體如下: 1. 每月的用水量在二十度以下的部分,按照自來水事業機構核准的水價的五折收費;超過二十度的部分,則按照全價收費。 2. 每月的用電量在二百五十度以下的部分,按照電力事業機構核准的電價的五折收費;超過二百五十度的部分,則按照全價收費。 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及其家屬在住宅用水電方面的優待措施。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軍人及其家屬的住宅每月用水量是十五度,那麼根據該法規,這部分用水量的收費將只有自來水事業機構核准水價的五折。同樣地,如果這個住宅的每月用電量是兩百度,那麼根據該法規,這部分用電量的收費將只有電力事業機構核准電價的五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