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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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水電優待: 一、未提出申請或檢附資料不齊。 二、申請資料與戶籍資料不符。 三、不符優待條件。 四、水電優待處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 五、不遵守自來水事業機構、電力事業機構(以下統稱水電事業機構)營業規章,致其營業遭受損害。
- 2.具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通知水電事業機構,自事實發生之次期起停止優待。不符優待期間之差價,由輔導會以書面命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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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 5 條"的規定,申請人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將不符合水電優待的資格: 1. 未提出申請或者未提供完整的資料。 2. 申請資料與戶籍資料不符。 3. 不符合優待條件。 4. 所申請的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處所是營業店舖或者有營業行為。 5. 不遵守自來水事業機構、電力事業機構的營業規章,且造成其營業損害。 如果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將通知相關的水電事業機構,停止優待的提供。期間不符合優待資格的差額,將由輔導會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在三十天內返還。 參考資料: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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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