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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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優待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每月用水在二十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事業機構奉准水價五折計收;逾二十度部分,全價計收。 二、每月用電在二百五十度以下部分,按電力事業機構奉准電價五折計收;逾二百五十度部分,全價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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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辦法第6條規定,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費用由輔導會編列預算並由水電事業機構定期出具總戶數及補助金額表向輔導會請款。該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在住宅水電使用上享有優惠待遇。輔導會負責統籌該項費用的預算,水電事業機構則負責向輔導會提供總戶數及補助金額表,以確保補助款項的正確發放。例如,水電事業機構每隔一段時間將總戶數及相應的補助金額報告給輔導會,輔導會則根據該報告向水電事業機構支付補助款項。這樣可以確保補助費用的合理使用和預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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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