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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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水電優待,以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為限。
- 2.前條供水(電)戶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水電優待: 一、為商業、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所在地。 二、為稅籍登記之營業地點。 三、為營業店舖或有營業、出租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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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5條,對於申請水電優待的申請人,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則不予享有水電優待: 1. 未提出申請或檢附資料不齊全。 2. 申請資料與戶籍資料不符。 3. 不符合優待條件。 4. 水電優待的住宅係商業登記所在地、稅籍登記之營業地點、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 5. 不遵守自來水事業機構、電力事業機構的營業規章,致使其營業遭受損害。 對於具有上述情形之申請人,輔導會將通知水電事業機構停止對其提供優待,並要求當事人在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將不符優待期間的差價繳還給輔導會。 以上資料引自《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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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