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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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優待之供水(電)戶地址應為申請人戶籍地址,供水(電)戶戶名得為領俸人員或其眷屬,且以一個供水(電)戶為限,數個供水(電)戶符合優待條件者,應擇一個供水(電)戶優待,其餘全價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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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此法規為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4條,該條規定了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在住宅自用水電方面的優待措施。根據該條的解釋,對於每月用水在二十度以下的部分,可以按照所需水價的五折計價;對於超過二十度的部分,則需要按照全價計費。而對於每月用電在二百五十度以下的部分,可以按照所需電價的五折計價;對於超過二百五十度的部分,則需要按照全價計費。 根據資料顯示,此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在住宅自用水電方面的經濟優惠,以減輕他們的生活負擔。這可以幫助退休官兵及其家庭在水電費用上節省一些開支,以提供更好的生活品質。 例如,如果一位退休官兵及其眷屬每個月用水量只有十度,那麼他們只需支付該十度用水的五折價格。而如果他們的用水量超過二十度,則需要支付全價。同樣地,如果他們的用電量只有二百度,則只需支付該二百度用電的五折價格,超過二百五十度則需要支付全價。 這樣的優惠政策使得退休官兵及其家庭能夠在用水和用電方面享受一定的經濟優惠,從而提高他們的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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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