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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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骨科、心身醫學科、家庭暨社區醫學科、眼科、耳鼻喉科、麻醉科、口腔醫學科、病理檢驗科、復健科、皮膚科、放射腫瘤科、核子醫學科及傳統醫學科等十三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骨科、心身醫學科、家庭暨社區醫學科、眼科、耳鼻喉科、麻醉科、口腔醫學科、病理檢驗科、復健科、皮膚科、放射腫瘤科、核子醫學科及傳統醫學科等十三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之醫療及教學業務。 四、其他有關之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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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第 11 條規定了綜合醫學中心的職掌事項,其中包括以下項目: 1. 骨科、婦產科、小兒科、心身醫學科、放射診斷科、家庭暨社區醫學科、眼科、耳鼻喉科、麻醉科、口腔醫學科、病理檢驗科、復健科、皮膚科、放射腫瘤科、核子醫學科及傳統醫學科等十六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例如,病人若需要進行骨科手術或接受放射治療,綜合醫學中心負責進行相關的檢查、診斷和治療。 2. 骨科、婦產科、小兒科、心身醫學科、放射診斷科、家庭暨社區醫學科、眼科、耳鼻喉科、麻醉科、口腔醫學科、病理檢驗科、復健科、皮膚科、放射腫瘤科、核子醫學科及傳統醫學科等十六科的教學、研究和訓練工作。 例如,綜合醫學中心負責骨科、婦產科等科室的醫學生教學工作,以及進行相關的研究和訓練。 3. 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的醫療和教學業務。 例如,綜合醫學中心可以提供支援給與院所合作的建教醫療機構,協助進行醫療和教學相關的工作。 4. 其他相關的醫療事項。 特定細節需參考屏東榮民總醫院的處務規程。
- 暨名詞
- 復名詞
- 核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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