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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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第 2 條規定院長的職責是綜理院務,指揮和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則協助院長處理院務。根據這條規定,院長負責整個醫院的運作和管理,並負責指揮和監督醫院的各個部門和人員。副院長則在院長的指導下協助處理院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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