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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 4 條

  1. 1.本院設下列部、中心、科、室: 一、內科部,分十一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九科辦事。 三、婦女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四、兒童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五、急診部,分三科辦事。 六、重症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七、放射線部,分四科辦事。 八、護理部。 九、教學研究部,分二科辦事。 十、醫務企管部,分三組辦事。 十一、綜合醫學中心,分十三科辦事。 十二、高齡醫學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三、癌症防治科。 十四、藥劑科。 十五、營養科。 十六、感染管制室。 十七、社會工作室。 十八、職安全衛生室。 十九、工務室。 二十、補給室。 二十一、總務室。 二十二、人事室。 二十三、政風室。 二十四、主計室。 二十五、資訊室。
  2. 2.本院龍泉分院之業務,由本院人員派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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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第4條,該院設有多個部門、中心、科室。其中包括內科部、外科部、急重症醫學部、護理部、教學研究部、醫務企管部、綜合醫學中心、癌症防治科、藥劑科、營養科、社會工作室、職業安全衛生室、工務室、補給室、總務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資訊室等等。其中內科部分為九科,外科部分為七科,急重症醫學部分為三科,教學研究部分為兩科,綜合醫學中心分為十六科等等。 參考資料:屏東榮民總醫院 處務規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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