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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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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厲行業務革新,加強司法功能,提高行政績效,參照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十一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十八條規定,本院及所屬各法院,每月應舉行工作會報一次,並訂定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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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所提供的資訊中,找不到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第 1 條」有關的具體法規條文或範例。

相關函釋 1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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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第 1 條規定:「一、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厲行業務革新,加強司法功能,提高行政績效,參照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