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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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厲行業務革新,加強司法功能,提高行政績效,參照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十一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十八條規定,本院及所屬各法院,每月應舉行工作會報一次,並訂定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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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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